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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及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應符合規定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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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24 17:06   更新日期: 2013-05-24 17:06   府會記者 蘇麥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蘇麥芬/台中市報導】

攤販及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應符合規定 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表示,鑑於臺中市近來也曾有因瓦斯使用不慎引起火災之災例發生,消防局即針對各攤販及營業場所加強查察,近日查察時發現,仍有部分攤販、餐廳、小吃店等場所使用爐具串連多桶瓦斯鋼瓶,但未設有相關安全設施,即依違反消防法規定開單處罰。

消防局指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攤販比照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之相關規定:「其爐具串接使用4支20公斤裝瓦斯鋼瓶以上(即使用量達80公斤),就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另瓦斯桶雖未連接到爐具上,僅放置於攤販旁或營業場所內備用,依同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其備用量亦不得超過80公斤」。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場所如有使用多桶瓦斯連接爐具,就應依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避免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透過詢問供應瓦斯之分銷商外,也可至消防局各消防分隊洽詢或網址 http://safe.tccf.gov.tw/knowledge.php ,消防局將積極輔導改善並持續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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