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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嬰兒姓氏登記抽籤決定 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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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29 18:02   更新日期: 2013-05-29 18:02   天眼日報記者 黃莉寬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莉寬/台南市報導】

我國戶籍法規定,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姓氏若父母約定不成以抽籤決定之,但台南市議員邱莉莉日前接獲一服務案件,卻出現母方當天抽籤兩次,而父方事後不承認提出訴願成功推翻抽籤結果,導致該新生兒姓氏約定罕見「抽籤抽不完」的怪現象,邱莉莉向台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反映該法在實際執行層面規範有所不足,應就法令再做更清楚之說明,以免造成民眾困擾,市府民政局也據此案例發文給南市府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請其提出實務見解並研擬統一作業程序。

台南市有對夫婦,在結婚前口頭約定,出生子女第一胎從父姓、第二胎從母姓,但到第二胎子女出生時,父方反悔不願讓該新生兒從母姓,使得母方依戶籍法規定到中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抽籤,結果當天上午第一次抽籤抽到從父姓,母方不放棄,當天下午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第二次抽籤,這次順利抽到從母姓,但父方事後以戶政事務所未知會、並一日連抽兩次為由,向台南市政府法制處提出抽籤結果無效之訴願,經法制處認定該訴願成立,發出糾正文撤銷第二次抽籤結果,使得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再發函給父母雙方就該新生兒姓氏進行第三次抽籤。

邱莉莉接獲此案件陳情,立即與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和戶政科、法制處召開協調會,並發現法律規範可能有未詳盡之處,以致在實際執行時可能面臨戶政辦事員會有做法不一的問題。

邱莉莉指出,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次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問題是以此個案為例,申請抽籤時未知會另一方、戶政承辦員據何次抽籤結果辦理姓氏登記、若父母雙方在抽籤後仍無共識是否仍會出現「一抽再抽」的怪現象,台灣已進入少子化社會,子女姓氏的糾紛可能會愈來愈常見,有關單位應趁此趕緊建立一致性的處理標準,以免勞師動眾、也破壞親子家庭和諧。

基於戶籍法只規定「抽籤決定」,並無標準執行流程,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因此研提「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草案,市府民政局戶政科也將該草案發文給各戶政事務所就實務作業研提意見,避免類似爭議情形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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