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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不同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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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07 10:32   更新日期: 2013-06-07 23:34   府會記者 向美嵐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向美嵐/台東縣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因此,地上房屋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其地價稅自無按上開稅率計徵之適用,須以一般用地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課徵。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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