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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汙 檢察官應擔負更積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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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08 23:01   更新日期: 2013-06-08 23:0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桃園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桃園市報導】

立法院五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將民代特別費、教授學術研究費等除罪化,引發輿論對於反貪汙議題的熱烈討論。法務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等單位剛好也在五月底召開了「刑法雙重前置機制國際研討會」系列,深入探討反貪瀆、租稅人權與透明制度等議題,5月31日以「由防制貪腐與減稅互動關係─防治經濟犯罪檢察官的時代意義」為題,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進行專題討論,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主持人陳志龍教授指出,現在貪污已經集團化,有可能在經濟部、有可能在醫院,也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所以現在貪污是一個有機體。然而最大的問題點是,檢察官依然根據1935年的小犯罪機制,雖有經濟犯罪檢察官,但缺乏長期的跟蹤機制,並沒有發揮重大的功能。在整個社會貧富形成兩極化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檢察官如果能擔負起積極的任務,以新觀點防制貪污案件,才是與時俱進的檢察官。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代表部長致歡迎詞時重申肅貪的決心,他表示,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以來,就以反貪腐為主要目標,許多事情要在公開、透明化之下,貪腐的因子才能消弭於無形,所以政府致力於公開法的訂定,希望讓遊說透明化、關說透明化等等,希望藉由透明化法律貫徹及機關間的合作,來避免貪腐案件的發生。

曾任檢察官的宋耀明律師,指出常常特偵組、地檢署的見解跟法院不同,地院跟高院不同,高院又跟最高法院不同,於是大家就說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據他最大的觀察是因為國家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立法問題。宋耀明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一款,跟174條第五款,都規定財報申報不實的刑罰,171條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74條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居然兩個條文併存,而且是規定同一件事。所以他建議執行法律最多的檢察官,最有機會,也最了解法律制訂的缺失,應該要勇敢的參與主管機關立法的工作。

國際間的交流部分,來自德國的歐洲與國際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Prof. Dr. Arndt Sinn 表示,德國的稅法極為複雜的,所以檢察署在貪污的偵查行動初期,會請稅捐的稽查人員加入偵查團隊,從稅務資料去發掘犯罪嫌疑人。此外德國的檢察署會依性質不同分類,而專門檢察署負責處理高度專門複雜的犯罪事實,不需要分開到不同的部門處理,所以很多的犯罪結構就能夠被揭露且快速的處理。瑞典斯德哥爾摩郡議員Hommerberg 則表示,瑞典有一個基本原則,任何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獲取國家資料,不管是一個審案的,或是一個決策的會議的書面資料,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獲取,或有權利可以參與旁聽。這些做法可供台灣政府參考。

除了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防貪旨在無貪的理念外,廉政署朱坤茂署長也表示養成拒絕貪污成為習慣,是廉政署的終極目標,而期許公務員跟國民都不願貪,這是中期目標,那讓他們不能貪、不敢貪是短程目標。這一系列國際研討會雖然結束了,但政府和民間合作的防貪、反貪工作,更需要彼此相互合作持續進行!

圖說法務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等單位以「由防制貪腐與減稅互動關係─防治經濟犯罪檢察官的時代意義」為題,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進行專題討論,深入探討反貪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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