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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護車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送往非就近醫院須自負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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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1 17:37   更新日期: 2013-06-11 17:37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消防救護車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 送往非就近醫院須自負1600元

為解決病患指定消防救護車送往非就近醫院的爭議,消防局研議自治條例草案將此種要求視為「非緊急傷病患」,須收取1600元費用;而東勢、和平地區患者,可要求載至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大里及霧峰等區可要求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署立臺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另外,要求送往事故發生地同一行政區的急救責任醫院,也不收取費用。

此類指定消防救護車送往非就近醫院的爭議陸續傳出,消防局受規定限制,往往無法按病患及家屬期待送至指定醫院,為了化解爭議,並避免浪費緊急救護資源,提昇救護品質與效率,消防局研擬並公告「臺中市消防救護車協助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並歡迎民眾於6月13日前反映相關意見。

依據草案,緊急傷病患應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如果指定送往其他醫療機構者,視為「非緊急傷病患」,將依收費標準收取1600元費用。

但東勢區、和平區的病患,除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外,也可要求載至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區、大里區、霧峰區除近適當醫療機構外,也可要求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另外,要求送往發生事故的同一行政區急救責任醫院者,也不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收取費用時救護人員會當場開立繳款單,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逾期未繳者,消防局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者則移送強制執行。消防局也可以依規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傷病患的戶籍資料。

消防局表示,民眾對草案如有任何建議,可於6月13日前向該局反映,日後該局也會陸續對急救責任醫院、各消防相關民間協會、衛生局等單位召開公聽會,聽取廣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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