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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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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3 11:29   更新日期: 2013-06-13 11:29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活動場所,收取費用供人休閒娛樂,業者所經營之提供投幣電動棒球場遊戲活動場所供人娛樂,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指出: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違反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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