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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駁回宜蘭縣核四公投提案縣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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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4 22:02   更新日期: 2013-06-14 22:02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凌鈴/宜蘭縣報導】

行政院駁回宜蘭縣核四公投提案縣府回應新聞稿

對於行政院102年6月4日以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駁回本縣所提核四廠公民投票案乙事,宜蘭縣長林聰賢14日表示,近日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公民投票法第54條第1項,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本案係由張捷隆領銜於102年5月8日提出,主文為:「宜蘭縣位處在台電公司核四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逃命圈)8公里內,你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經本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於102年5月17日開會決議「交付公投」,並依公民投票法第38條規定,於102年5月23日將決議案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於102年6月4日函覆,表示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予以駁回。

林縣長則指出,宜蘭縣位於核四廠8公里逃命圈範圍內,地形封閉且位處下風處,核災發生時,輻射塵將直撲蘭陽平原,直接威脅縣民生命健康,破壞本縣環境、農作、及漁獲,並中斷本縣對外交通。核四之運轉,將與宜蘭縣的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息息相關。林縣長表示,基於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地方自治權限,本案當然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林縣長強調,宜蘭縣政府有權責、有能力、及有意願辦理核四廠公投案,中央政府就應該予以尊重,僅作輔助性及事後性之合法性審查,行政院駁回本案明顯侵奪憲法賦予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何況,本案既經本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交付公投」卻仍須經行政院核定,也凸顯公民投票法第38條規定之違憲性

林縣長表示,核四廠發生災害,將直接侵害宜蘭縣等逃命圈內之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宜蘭縣民當然有權利以地方性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其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行政院竟以本案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與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等基本權不對等之預估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 或 「生活方便」,駁回本案,明顯抵觸憲法所保障宜蘭縣等逃命圈內之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及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

林縣長強調,基於維護宜蘭縣的地方自治權限及憲法所保障宜蘭縣等逃命圈內之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及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對於行政院違憲駁回本縣所提核四廠公民投票案乙事,宜蘭縣政府將於近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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