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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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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4 22:10   更新日期: 2013-06-14 22:10   府會記者 向美嵐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向美嵐/台東縣報導】

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以土地作為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於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即登記為受託人。只要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上之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並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的範圍內,於9月22日(102年因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自次年起才可適用。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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