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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起酒駕新制 草屯一夜2件公共危險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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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4 18:16   更新日期: 2013-06-15 11:42   府會記者 黃嘉駿 / 南投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嘉駿/南投縣報導】

6月13日起酒駕新制 草屯一夜2件公共危險罪移送

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社會矚目罰則在提高,立院修法再提高刑責。全國取締酒後駕車大掃蕩,13日晚間草屯警分局執行專案勤務,針對酒後駕車行為人加強攔檢取締,21時陸續查獲許姓、陳姓分別騎乘機車、小客車酒後駕駛遭攔查,酒測值均超標呼氣酒精值0.50mg/L及0.88mg/L,均依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另1名林姓小客車駕駛人也因酒後駕車,違規闖紅燈迴轉等行為遭攔查拒絕酒測直接罰9萬,警方呼籲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

酒駕新制罰則再提高,警察機關全力大執法,草屯警分局昨晚(13)日21時起陸續查獲2起酒後駕車案件,許、陳兩駕駛人均超過標準值,於14日早上移送南投地檢署法辦,草屯警方呼籲近年來酒後駕車肇事已造成太多家庭悲劇,社會各界一遍撻伐聲起,希望各駕駛人能謹遵法規,酒後不開(騎)車。

新制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酒測值在0.15-0.17之間者以勸導代替舉發)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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