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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漏開統一發票被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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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7 11:56   更新日期: 2013-06-17 11:56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玉婷/台南市報導】

漏開統一發票被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臺南市潘小姐問:公司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否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前述追繳之營業稅及所處罰鍰,即使已經繳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不得當作該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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