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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申報或有未據實申報者,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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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17 14:24   更新日期: 2013-06-17 14:29   府會記者 邱貞惠 / 台南市 報導  

【府會記者邱貞惠/台南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未在102年5月底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才不會被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關於綜合所得稅補申報得否免罰,應視其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而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選列查核之案件外,係以寄發罰鍰處分書之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在寄發處分書之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申報或有未據實申報者,請把握時效,在上述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達新臺幣250,000元以上且其稅額達新臺幣15,000元以上者,即將遭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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