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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建工程品質與環境保護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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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6-27 20:31   更新日期: 2013-06-27 20:31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周碧梅/台北市報導】

復建工程品質與環境保護並重 蘭嶼鄉設置預拌混凝土設備應加強與原住民溝通協調

有關台東縣政府因辦理天秤颱風復建工程需要,擬於蘭嶼鄉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一事,工程會表示設置條件符合管理要點規定,惟用地問題應加強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協調,避免衝突,同時遵守相關法規,以利復建工程的進行。

工程會指出,公共工程所需混凝土材料應以合法預拌廠供應為原則,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係屬例外情況,蘭嶼地區因無合法預拌混凝土廠,符合該會「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設置,生產前並且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避免危害當地環境。相較於當地既有的非法混凝土廠,台東縣政府擬於蘭嶼鄉所設置的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遵守的環保相關法令可謂相當嚴格,建議應與當地居民理性溝通,在兼顧工程品質與環境保護的前提下,讓復建工程早日完成。

工程會表示,混凝土是工程的基礎材料,影響結構安全與耐久性,蘭嶼地區係屬強震區,為確保公共工程的品質,不可能使用非法混凝土廠所生產的材料,該會曾於今(102)年3月邀請專家學者一同赴蘭嶼現勘,發現3家既存的非法預拌混凝土廠包含計量設備、材料堆置場所、砂石料源等均不符規定,難以達到公共工程品質的基本要求,如勉強使用,將降低公共工程的結構強度與耐久性,不但造成復建工程經費投入的浪費,更影響當地民眾的安全。

工程會另外指出,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屬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設置之臨時性設備,並非一般的所稱的混凝土廠,依規定僅得提供公共工程所需,不得對外營業,且工程完工後應立即拆除,並列入驗收項目,在工程承攬廠商未拆除相關設備前,機關除不得支付尾款外,並得代為強制拆除,同時依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提報為不良廠商,相關機制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不致造成廠商設置後長期不拆除的問題。對於蘭嶼鄉無合法預拌混凝土廠致影響當地公有及民間建設之安全與品質問題,台東縣政府將續會同鄉公所朝設置合法永久性預拌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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