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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 相互開放中央行政機關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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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7-12 21:58   更新日期: 2013-07-12 21:58   天眼日報記者 王詩嬌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詩嬌/台北市報導】

臺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 相互開放中央行政機關政府採購

臺紐於本(7)月10日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兩國將於協定生效後相互開放中央行政機關政府採購市場。我國每年開放金額約新臺幣990億元,紐國則因總體經濟規模比我國小,經濟部推估其每年開放金額約新臺幣547億元。

依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雙方相互開放重點如下:

(一) 適用機關:紐方開放工業部、文化部、商務部、國防部、教育部、環境部、外貿部、法務部、財政部等24個中央機關;我國開放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中央行政機關,包括經濟部、文化部、國防部、教育部、環保署、法務部、財政部等32個中央機關。

(二) 門檻金額:與GPA一般國家的門檻金額相同,貨品、服務採購為13萬特別提款權(約新臺幣600萬元),工程採購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約新臺幣2億3,088萬元)。

(三) 貨品採購:除特別聲明不包括之項目外(例如國防武器),雙方互相開放各種貨品之採購。

(四) 服務採購:紐方開放的服務項目,僅排除研究發展、公共健康、教育和社會福利之採購,紐方開放服務項目較我國多;我國開放服務項目與GPA相同,包括法律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資料處理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等。(註:紐國專門職業人員例如技師、建築師、律師等,仍應依我國法令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始得於我國提供法定許可業務;紐國已單向允許我國之亞太工程師於紐國登記執業)

(五) 工程採購:雙方依聯合國中央貨品號列(CPC)第51章所列建築、道路、橋梁等工程相互開放,並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

(六) 清廉採購:雙方體認清廉採購之重要性,特於專章內明定貪腐行為應受刑事或行政罰,及避免發生利益衝突情形。

工程會表示,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專章條文中,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廠商資格條件、技術規格、廠商救濟程序等規定,大致與GPA相同,國內各機關在適用上不會有困難。

紐西蘭尚非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會員國,未來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後,我國廠商將可參與紐國中央機關依本協定開放的採購案,但我國廠商需以英文投標,亦可與紐國當地廠商合作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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