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日報記者謝佩妮/台北市報導】
時逢暑假畢業季,近年來有部分國內民間業者以國外大學名義在臺違法招生授課,並宣傳可協助獲取國外學歷證明等情事。教育部提醒社會大眾若有留學的規劃,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國外學位,俾利返國後有助於求職、升學或參加考試。 教育部強調,目前並無國外學校經核准來臺設立分校,教育部亦尚未開放國外學歷「外位內修」,凡以函授、全遠距教學、未經核准之在臺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國外學歷,依法均不予認定。為確保自身權益,民眾宜多了解有關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教育部提供下列兩種合法途徑供社會大眾參考: 一、在國外修讀學位者: 民眾應視自身取得學歷後返國之用途(如求職、入學或參加考試等),逕送各用人單位依各相關規定辦理採認;如用人單位係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則民眾之國外學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http://www.edu.tw/Default.aspx?WID=409cab38-69fe-4a61 -ad3a-5d32a88deb5d查詢。 (二)修業期限與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其中修業時間,持學士學位者須累計在當地學校至少滿32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至少滿 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至少滿16個月。用人或辦理考試機關可以當地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 (三)無採認辦法第11條所列不予認定事項:目前並無國外大學經核准來臺設立分校,教育部亦尚未開放國外學歷「外位內修」,凡是以函授、全遠距教學、未經核准之在臺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代辦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國外學歷,依法均不予認定。 二、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我國為鼓勵國際學術合作,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允許國內各大學校院得與國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提供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提出修業申請,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而雙聯學制係屬國內公立大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始可辦理,請民眾不要輕信坊間業者宣傳所謂「2年在台、2年在美」等學制。 教育部表示,部分國內民間業者以國外大學名義在臺招生授課,已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經檢舉查察確有違法具體情事者,將依同法79條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 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教育部再次強調目前並無國外大學經核准來臺設立分校。未來經核准立案之國外學校,教育部將會主動上網登載其核准立案文號等相關資料,以利民眾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