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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契約可以經扣款後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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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7-15 14:39   更新日期: 2013-07-15 14:39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何莉玲/新北市分享】

人生在世,可以運用投資交易,整理所擁有的財產,求醫問診,以照顧自身的健康;身故之後,只能透過遺囑,來交辦料理無法隨行的財富,利用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親自處理自己的「終」身大事。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約定,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提供消費者本人死亡後,一定規模之殯葬服務。殯葬服務契約,雖然簽立於當事人生前,但殯葬服務的提供,卻必須發生於當事人死後。面對這紙漫長又不定期的悠遠契約,任誰也無法擔保一訂終身,永遠奉行不渝保證履約。所以,殯葬服務業者必須依法與信託銀行或信託公司,訂定生前殯葬服務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主動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以保障消費者;而消費者也可以在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後的14天之內,不附理由反悔解約,或者,假如已經超過簽約日後14天,則允許業者扣除最高不逾契約總價20%的費用,以換得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提醒消費者,簽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該先詳讀「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慎選經政府許可設立之合法生前契約業者,注意5天的契約審閱期,契約應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仔細保留業者散布的廣告與文宣,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包括解約或終止契約的條件;簽約之後,還要定期回顧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以符合當時的實際需要。

最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是為了照顧自家的身後事,不是一般投資型商品,並不適合抱著投資的心態購買,免得日後發生爭議時,無從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但縱使如此,投資人基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身分,與殯葬禮儀服務業者簽訂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解除、終止與退款手續與條件,尤需注意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關於返還商品進貨價金、90%價格買回商品及無需支付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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