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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貓隻致死案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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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7-23 11:27   更新日期: 2013-07-23 11:27   天眼日報記者 蕭美瑤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蕭美瑤/宜蘭縣報導】

傷害貓隻致死案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有關本(102)年6月28日於宜蘭市東門夜市所發生的疑似傷害貓隻致死案件,經調查行為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且因案件造成傷害動物死亡,依動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最重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經本府調查蒐集相關事證後,已於7月19日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本府在此呼籲民眾「愛護動物、尊重生命」,請妥善照顧自家寵物並關懷周遭流浪動物,切勿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傷害動物,倘民眾發現有任何動物虐待案件,可儘速通報動植物防疫所(03-9602350),讓我們共同打造友善動物城市。

近日另因南投、雲林檢出野生鼬獾感染狂犬病案例,動植物防疫所提醒大家台灣目前還是屬於低風險狂犬病疫區,狂犬病傳播係咬傷或傷口黏膜接觸到患病動物的唾液分泌物傳染,特此呼籲山區民眾盡量不要接觸野生動物以避免不必要的咬傷,而一般民眾也不用過度擔心,每年需攜帶家中寵物至防疫所、各鄉鎮公所或動物醫院施打狂犬病疫苗一次即可預防被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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