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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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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7-24 18:16   更新日期: 2013-07-24 18:16   府會記者 向美嵐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向美嵐/台東縣報導】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完成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若出售土地價款扣除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得就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之價款。

該局同時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如為先購後售,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方可適用。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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