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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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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7-24 18:18   更新日期: 2013-07-24 18:18   府會記者 吳秀齡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吳秀齡/台東縣報導】

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主動申報

臺東縣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凡經申請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廠)用地、停車場用地、加油站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時,或原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102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仍持續進行中,凡屬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變更使用;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使用;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補稅處罰。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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