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警消新聞 > 新營分局8月2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暨『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

新營分局8月2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暨『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8-02 22:59   更新日期: 2013-08-02 22:59   天眼日報記者 田薏莉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薏莉/台南市報導】

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於102613日實施,新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險罪。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為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82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因為酒後駕車,不僅害己,而且更害人,只是很多駕駛人心存僥倖,或不知利害關係,等到被取締或移送法辦、起訴、判刑後,才後悔莫及;並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勿危險駕駛、不飆車」。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