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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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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8-29 10:18   更新日期: 2013-08-30 08:53   天眼日報記者 楊美毓 / 宜蘭縣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楊美毓/宜蘭縣分享】

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 4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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