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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地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農發條例--

第38條之1規定始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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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9-16 21:56   更新日期: 2013-09-16 21:56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凌鈴/宜蘭縣報導】

農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地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始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主計畫再經1次以上修正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72年8月3日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其立法理由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時點,如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對72年8月3日前即已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亦即不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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