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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秋月圓人團圓 施放爆竹要安全

避免影響他人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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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9-18 19:12   更新日期: 2013-09-18 23:21   天眼日報記者 吳思儒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思儒/台北市報導】

一年一度中秋佳節即將來臨,家家戶戶除了一起烤肉、賞月外,常有民眾以施放爆竹之方式慶祝佳節,增加歡樂氣氛。但臺北市因地狹人稠,若施放爆竹稍有不慎,瞬間極易釀成災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特別提醒民眾,施放爆竹應至河濱公園核准開放的特定區域,並要選擇貼有合格標示的爆竹,以免憾事發生。

中秋節將屆,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為考量部分民眾仍有烤肉需求,因此於河濱公園開放11處指定區域供民眾從事烤肉及野炊活動,另為避免民眾因隨處施放爆竹煙火而引發災害,水利處另已公告河濱公園部分區域可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因烤肉、野炊區域屬人潮聚集地點,故與可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區域有所區別;若擅自於非開放區域或烤肉區域施放爆竹煙火,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將會依規定處以罰鍰,公告位置圖可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網站「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場地」下載,網址:http://www.heo.taipei.gov.tw/ct.asp?xItem=71783&CtNode=49835&mp=106031

為了維護民眾施放爆竹時的安全,及確保烤肉區域內民眾安全,消防局也特別要求民眾,除應在特定區域內施放爆竹煙火之外,同時應注意下列使用安全守則:

─須購買標示清楚之之合法產品,並遵照標示的使用方法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固定妥當,使用線香點火,並保持安全距離。

─不可對人、建築物、易燃物丟擲或發射,且勿同時大量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選擇適當時間,避免影響他人安寧。

為確保兒童施放爆竹之安全,消防局特別呼籲所有的家長,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只要12歲以下的兒童,施放爆竹沒有大人陪伴,家長最高可以罰一萬五千元。此外,升空類(如沖天炮)、飛行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販賣商若是販售上述3類爆竹給兒童,一旦被查獲,可處3至15萬元罰鍰。

消防局同時希望市民能踴躍檢舉違規販賣(販賣未經認可標示之爆竹等)、製造(未經許可製造)、儲存(任意堆放等),消防局檢舉電話:23456-119或直接打119;如依檢舉內容順利查獲者,將按查獲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市價酌發獎金。違規製造、儲存及販賣之爆竹煙火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予以沒入,違規行為人移送法辦,如屬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12歲以下的兒童禁止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如下:

1.飛行類:如沖天炮、蝴蝶炮。

2.升空類:如小升空。

3.摔炮類:目前無認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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