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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提醒汽車所有人按時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方便又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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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7-28 23:06   更新日期: 2009-07-28 23:08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向文娟/高雄市報導】

又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限,98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日期自98年7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截止,目前繳納比例仍然偏低。高雄市監理處提醒汽車所有人可就近至便利超商繳納,避免造成人數眾多、排隊、擁擠之現象。

依據國人繳納習慣多數集中於月底,由於本月底恰逢星期五,勢必造成汽車所有人排隊繳納現象,依規定,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每逢8月初民眾因逾期未繳到監理處無法順利辦理行車執照定期換照或各項車輛異動登記案例相當多,造成民眾困擾。

監理處表示,汽車所有人可於繳納期限內就近至各金融機構、全國各監理所(站)、高雄市代檢廠或便利商店(7-ELEVEN、萊爾富、全家、來來OK)繳納;亦可利用電話語音(號碼:412-6666、412-1111用戶碼169#)或網路(網址:www.mvdis.gov.tw)繳納。自8月起民眾須結清98年度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才能辦理定期換照及各項車輛異動登記。

監理處提醒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未繳納則無法辦理定期換照及各項車輛異動登記,此外車輛如不再使用時,請記得將車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手續,以免除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持續徵收之困擾,造成權益蒙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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