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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稅法不能凌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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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0-09 15:24   更新日期: 2013-10-09 22:38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今年接續幾個颱風,都對農作物造成嚴重的災害,然而在10月5日菲特颱風來襲當天,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及稅法委員會在台北律師公會召開一場「萬年稅單及限制出境議題」之憲法學術研討會,許多律師等法學界人士關心「稅災」蔓延問題,會場座無虛席,因為台灣目前受到稅災的侵害,遠比颱風更嚴重,與會的律師、會計師在實務上都面臨許多有關萬年稅單及限制出境的案例,特地來此取經。

談到目前稅法上的種種問題,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強調,稅法不能牴觸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一規定,財政部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函,如不利納稅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將來一定日期起,發生效力,原則上不要追溯既往,這就是一個信賴保護原則。

當課稅處分之後,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在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可申請開啟行政程序重新調查,如果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動搖原本的行政處分,對納稅人有利的,可以減少稅捐;但如果對納稅人不利,可能要補徵稅捐。然倘若國稅局違反了調查義務,就不能做為補稅的依據。陳清秀表示,德國的法律哲學家曾指出,法律的指導理念有三個:第一個是公平正義,第二個是法的安定性,第三個是妥當性。陳清秀強調,雖然法的安定性很重要,但公平正確的課稅,也是租稅正義的目標。他舉例,但如果納稅人很誠實的履行協力、申報義務,而國稅局卻違反了調查義務,該查證不查證,就不能做為補稅的依據,否則也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萬年稅單的問題,研討會主講人黃俊杰教授建議比照刑事妥適審查機制訂定八年的期限,陳清秀卻持不同的看法,他提醒大家,效力的對立價值是品質及公平。如果只符合法的安定性,而法院也可能隨便判一判,早一點確定最好。這個制度表面上看好像對納稅人有利,但是陳清秀擔心,萬一國稅局為了避免超過八年就不能課稅而胡亂課稅,而法院或財政部訴願會看到案子已經快到八年,就趕快駁回,趕快確定,可能會有更多冤枉稅的產生。

到底什麼樣的配套措施比較好?陳清秀引外國的做法,不管訴願或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應直接審理決定應納稅額有多少,就不會反覆發回更審。然反觀台灣,目前法官不敢做決定,一再發回國稅局,而國稅局一再維持原處分,只在金額上打迷糊仗,反反覆覆沒完沒了,這是我們制度設計的缺失。因此陳清秀建議法官可以運用鑑定人機制,找一些法官助理來協助查帳,如果有這些配套措施的話,也許將來訴訟制度,應該改成法官決定應納稅額,如此就不會拖太長。

正因訴願會、行政法官不敢撤銷第一次的原處分,因為大家怕如果稅單只是金額不對要重算,而原處分一撤銷之後,萬一超過五年的核課期限,就不能再重核開單。因此大部分都只撤銷復查決定,回歸到原處分機關繼續做決定,但是這樣反而造成原處分永遠無法撤銷,變成萬年稅單。陳清秀表示,不敢撤銷第一次處分,是現行制度上的另一項缺失。他呼籲,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應該要趕快修法,把它導入正軌。否則第一次的稅單沒有撤銷,即使復查決定已經減半了,限制出境乃以第一次的稅額為主,將一直被限制出境;而財產的扣押或禁止處分,也是用第一次的金額算,結果所有的財產都被凍結,納稅人權益的保障,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一部分也需要配套措施來協助解決處理。看來,如果稅務法令的缺失不彌補,政府官員不重信賴保護原則,賦稅人權永遠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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