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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單位抱著違反兩公約的集會遊行法 侵害民眾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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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0-14 08:20   更新日期: 2013-10-14 23:30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隨著公民意識覺醒,民眾走上街頭表達民意日漸增多,以雙十節當天來說,當總統府前正在慶祝102年國慶大會時,周邊至少也有三場抗議行動進行,但是規範人民上街頭的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違反兩公約的現況,早在今年初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時,就已明文列在結論性意見中。但是在立法院尚未通過修法前,執行公權力的政府單位,仍抱著違反人權的法令起訴人民,沒有適當配套行政措施,引起民間人權團體強烈的韃伐。

108法務部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初步回應會議上,施明德基金會代表表示,在年初國際人權專家認為我國集會遊行法,有關刑事處罰、壓制性的法條等等已經違反公政公約21條,應該修法,但是在之前內政部警政署開公聽會現場,官員代表卻還在與NGO代表討論:集會遊行法29條是否違反兩公約,甚至還在疑問兩公約是不是國內法!這已經是公部門嚴重侵犯人權的鐵證。從九月政爭至今有多少街頭運動正在進行,人民在街頭進行公政公約所保障的集會遊行當時,執法單位卻緊抓著已經違反人權的集會遊行法,繼續侵害人民集會自由、言論自由,雖然現在無法馬上完成修法,但是行政措施應該如何補救,才不會阻擋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高榮志表示,在上次會議民間團體已經具體建議很多問題及建議,主席指示警政署要整理所有問題,連同會議紀錄,以書面方式寄給民間團體,在公聽會上針對法律未修改前這些具體行政行措施應如何改進,才會有交集。但是遲至今日卻仍不見會議紀錄,可見政府官員的怠惰。

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也回應,在104日已經邀集相關單位開會,並於107日已經通函所屬警察機關,在辦理申請集會遊行方案時,要符合公政公約第21條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落實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但是兩公約監督聯盟代表,認為過去警政署也是有發函,要求警察機關依兩公約來執法,但是還是有人被以違反集遊法起訴判刑確定,讓人懷疑警政署發函的效果在哪裡?目前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的作業規定,及相關執行辦法與程序,都是92年修正的條文,通過兩公約後至今,都沒有改過,希望警政署可以與民間團體討論每個環節SOP,如何能符合兩公約,做為警察機關在集遊法29條未修正前的作業標準。

主持人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表示,集遊法管轄機關屬於內政部,所以內政部有優先處理問題的義務,並做成三項結論:1. 請內政部持續推動修改集遊法29條符合兩公約公政公約第21條規定。2.感謝內政部先發函在集遊法29條未修正前,要求各機關應依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作為依法行政內容。3.內政部針對SOP的作業規定程序,在三周內召開公聽會,並事先請民間團體提供那些行政措施是符合兩公約及應該改進的意見。

雙十節馬總統在國慶演說中向全民承諾,他身為總統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遵守憲法,落實憲政。但是檢視我國法令違憲的狀況還不少,更遑論是違反兩公約,握有公權力的公部門,要率先遵守憲法,才不會知法又犯法,成為斲傷人權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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