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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辦理報廢手續後,記得向稅務局申請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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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0-24 18:49   更新日期: 2013-10-24 18:49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胡弘吉/花蓮縣報導】

車輛辦理報廢手續後,記得向稅務局申請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款

據報載近日本轄花蓮市國福里防汛道路上,有輛休旅車冒煙燃燒幾乎全毀,攸關車主的權益,您不可不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毀損不堪使用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如事故)前1日,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的課徵對象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資料為準,汽、機車(151㏄以上)如因毀損不堪使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者,車籍登記資料仍屬使用狀態,依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但車輛報廢後繼續使用道路被查獲者,雖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二倍罰鍰,也不需補稅,惟仍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民眾,車輛報廢時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機構申請拖吊處理外,更要記得將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當年度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即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退還溢繳的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電話8523166)或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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