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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限制欠稅人出境有可能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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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0-25 11:03   更新日期: 2013-10-25 11:03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欠繳稅捐限制欠稅人出境有可能無金額限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因欠繳稅款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限制出境,以致無法出國談生意,轉向該局請求協助,惟因民眾欠繳的稅款,該局已依法移請花蓮分署強制執行,雖然民眾欠稅未達100萬元,但案經花蓮分署考量必要性,以限制欠稅人出境作為強制執行的方法,欠稅人想要解除限制出境,只能向行政執行花蓮分署申請,地方稅務局無解除花蓮分署限制欠稅人出境的權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訂,個人欠稅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行政救濟中個人欠稅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如為營利事業係限制負責人出境,屬稅捐機關之稅捐債權保全措施。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欠稅人限制出境係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個案審酌,著重在欠稅人有無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不是以欠稅金額多少為限制出境標準。

是以,限制欠稅人出境有兩個機關在執行。其一、稅捐稽徵機關:個人欠稅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150萬元以上,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是稅捐稽徵機關必須依據的標準。其二、行政執行署: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署不論欠稅金額多少,有欠稅人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都可以限制欠稅人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外,還可能被限制出境。如您對限制出境規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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