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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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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1-06 16:13   更新日期: 2013-11-06 16:13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順 / 嘉義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呂國順/嘉義縣報導】

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所謂移用牌照,無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兩者均會受罰。

舉例來說小張擁有甲、乙兩車,兩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若小張將甲車牌照懸掛於乙車,並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甲、乙兩車將各處本稅7,120元的2倍罰鍰,即1萬4,240元,也就說小張因移用牌照除需繳納本稅1萬4,240元外,尚需多繳納2萬8,480元之罰鍰,真可謂因小失大啊!

提醒車輛所有人,切莫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需繳納巨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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