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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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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1-07 10:54   更新日期: 2013-11-07 10:54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美嬋/嘉義市報導】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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