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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8月31日以後移轉仍負有繳納當年地價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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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1-18 13:51   更新日期: 2013-11-18 13:51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土地在8月31日以後移轉仍負有繳納當年地價稅義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2年地價稅已於本 (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2月2日)止,近來有位王先生收到稅單後,電話詢問該局「他在本縣擁有一筆土地,於9月初已經出售移轉過戶,為何還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又為何要繳全年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要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地價稅課徵是以「年」為單位,雖然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按持有期間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務局仍需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不論是以賣賣或贈與方式移轉,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當年納稅義務人,並不是按持有期間比例分別課徵。換言之,年度中已出售土地,如果在8月31日以後始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原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會收到當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要負責繳納當年全年度地價稅;但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是由新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當年的地價稅。民眾對於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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