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承租公有土地的承租戶,不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承租公有土地的承租戶,不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11-25 14:54   更新日期: 2013-11-26 00:00   府會記者 吳秀齡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吳秀齡/台東縣報導】

承租公有土地的承租戶,不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開徵後,最近有承租公有土地的民眾,在得知住家房屋沒有供出租、營業使用,可以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到稅務局申請辦理。

但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住家用房屋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外,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而且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承租公有土地的承租戶,並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也不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是由出租的公家機關負責繳納,承租戶是不需要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喲!

如果有地價稅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服務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洽詢。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