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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之存證信函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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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12-28 10:01   更新日期: 2013-12-28 23:42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專稿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專稿】

首頁>便民服務>郵政法規>營業規章>郵務營業規章第三章>第八節存證信函

第三章 特種郵件業務>第八節存證信函

第一百十二條 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

第一百十三條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第一百十四條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第一百十五條 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第一百十六條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第一百十七條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原執據遺失或滅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收件人時,亦得申請掣給副本證明。

前項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申請證明而內容不符者,郵局應拒絕證明,其證明費不予退還。

第一百十八條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有遺失或滅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第一百十九條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如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另作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第一百二十條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留存郵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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