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法令宣導 > 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4-01-16 11:51   更新日期: 2014-01-16 11:51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歐美麗/新北市分享】

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農曆新年將至,百貨業者通常會在大年初一以推銷「福袋」來聚集人潮,並以提供大獎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鑑於以往福袋銷售常引起許多消費爭議,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去(102)年5月即對外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要求業者應該將活動辦法、福袋內容、退換貨方式及稅額等重要資訊明確揭示,以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於1月13日邀集轄區百貨業者到府,說明新年度擬提出之福袋銷售方案,並針對業者所提方案是否符合前揭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進行檢視。當日到場之企業經營者包括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其中除麗寶百貨表示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均表示在大年初一時確實有銷售「福袋」等類似活動,該等業者均承諾將會依照相關規範進行資訊揭露。惟會中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之「新春好運袋」之商品內容中分別包括「2100元全館紅利券(500元x3張+100元x6張)」及「1000元新春紅利券(500元x1張+100元x5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2014/1/31-2014/6/30」及「2014/1/31-2014/4/30」等期間內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該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參照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之商品金額,顯然該等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則表示,雖然在相關DM上有進行限制,但在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官當場仍要求二業者應將相關限制取消,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承諾屆時會將活動現場、看板及紅利券上之使用限制予以刪除,同時也將相關紅利券之面額分別改為「100元x21張」及「100元x10張」,以方便消費者使用。惟先前載明於DM上之資訊因已發送或送印而無法即時修改,二業者亦表示仍會在屆時的活動辦法中載明清楚。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