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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勞工月投保薪資計算問題? 103-13-1-500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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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2-06 16:26   更新日期: 2014-02-11 13:38   單位部門 勞工保險局 / 台北市 回覆  

【單位部門勞工保險局/台北市回覆】

您好:

一、103年2月5日您的電子郵件已經收到。

二、承詢勞工有做2份工作的月投保薪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為退休金計算依據月投保薪資等級?之後擔任公司負責人身分投保薪資即提高為$43,900元,與勞工身分受雇期間的月投保薪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為退休金計算依據月投保薪資等級?乙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在同1月份有2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三、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如同時受僱2個投保單位且連續加保滿30日,其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合併當時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如以負責人身分及勞工身分同時投保,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是以最高的月投保薪資為準。您對本件回覆如有疑問,可向本件回覆的承辦人陳先生,本局給付處生老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80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工保險局敬啟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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