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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合約書 消費者看懂了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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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3-13 10:15   更新日期: 2014-03-14 00:04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何莉玲/新北市分享】

健身中心合約書 消費者看懂了再簽名

現代工商社會人們重視運動健身,故而健身中心大行其道,但是健身中心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就經常接獲消費者投訴一家總公司設在台中的連鎖健身中心之申訴案件,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慎選健身中心,詳閱契約約定。

消保官就去年受理過的消費糾紛表示,有消費者申訴其在健身中心中和店加入市區型會員,入會時銷售人員表示除Elite 101館及民生館等級外,其他市區健身中心均可使用,而且未來陸續開放之北新莊館及永和SPORT等級館亦可使用。但後來當北新莊館及永和SPORT館開放後前往使用時,卻遭該館人員以健身中心等級不同須補差價為由,拒絕進入使用。本件雖經消保官2次協商,但終因雙方意見差異大而未能協商成立。消保官表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一)不收取任何轉點費。(二)收取轉點費○元(三)其他約定方式。業者未於網站或相關資訊揭露收取轉點費者,視為不收取任何轉點費。再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本案契約內容除註明不含Elite 101館及民生館外,並無其他保留條款,銷售人員表示其他市區健身中心均可使用,如今消費者要使用北新莊館及永和SPORT館當無不可,若業者要求須加價方可使用,無異變相加價明顯侵害消費者契約。

另一件是消費者於去年在健身中心板橋分店花了近4萬元加買24堂由個人教練親自授課的個人教練課程,但課程都還沒開始,該教練已被調點,致使課程無法進行,消費者事後欲解除契約卻遭收取高達20%違約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要將會員合約一併解除時,才發現會員合約是簽10年,要解約則須再賠償6千元。本件雖經消保官2次協商處理,但業者仍堅持消費者須按約賠償,以致協商不成立。但是消保官於協商中發現該健身中心的個人教練課程合約書並未明定終止合約須付20%違約金的規定,業者要求違約金並不合理。另外,個人教練被調點應屬於不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倘消費者以此原因要終止契約,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消費者是無須賠償,業者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規定,然而業者對於消保官的認定完全不予理會。事實上,新北地方法院於去年12月就曾對相似的案件判消費者勝訴,被告就是該家健身中心。

消保官指出,這家總公司設在台中的連鎖健身中心在去(102)年被民眾投訴的案件就有114件之多,其中爭議最多前3項是(1)雙方對合約條款解讀跟認知不同占最多,其次是(2)會籍移轉或保留問題,(3)是個人教練課程的糾紛。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約定(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就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及參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日後倘有糾紛始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是透過廣告、型錄、網路,或街頭被業務員招攬、推銷而入會,是屬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性質,消費者無論有無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可以在簽約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解除契約。倘消費者就此類合約內容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或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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