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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喔!為您的汽機車投保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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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3-21 10:12   更新日期: 2014-03-21 23:22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您,若您家中汽車或機車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其保險有效期限已未滿一個月,卻遲未收到續保通知,應主動向原投保公司詢問,注意自身權益,以免被攔檢舉發受罰又受氣。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除營業車、校車、幼童專用車、救護車的行車執照到期仍須依規定換發外,其他自用車及機車行車執照已不需要再申請換發。亦因行車執照不需要再申請換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亦有增加的趨勢。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之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故車輛所有人如已於保險有效期限到期後30日內辦好續保手續,到期日至續保日這段時間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須負責理賠事宜。

然而,這並不表示車輛所有人只要等接到保險公司之續知通知後,才辦理續保即可。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立法意旨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以車輛所有人為規範對象,因未辦理續保行駛於道路上,致被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仍須應處以新台幣1千5百元至3萬元不等之罰鍰。

因此,高雄市區監理所再次提醒所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義務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只要車輛仍有使用,務必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隨時留意保險期限,以免面臨罰鍰及因交通事故須背負龐大民事賠償之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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