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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站提醒您:罰單繳費期限延長15天了,自103.3.31日以後到期的罰單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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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3-31 15:39   更新日期: 2014-04-10 14:09   新聞發布 中壢監理站 / 桃園市 報導  

【新聞發布中壢監理站/桃園市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自103.3.31起,交通違規遭當場攔檢舉發的罰單,繳款期限自15日延長為30日,逕行舉發(如照相舉發)繳款期限自30日延長為45日,繳費到期日(即應到案日)在103.3.31日以後的罰單皆適用新規定。

公路總局業請求簽約代收罰鍰超商協助,若遇民眾持三段式條碼罰單因延長應到案日期,致超商繳費機制無法繳費者,請委婉說明並引導使用各超商多媒體即時連線系統(萊爾富超商life-et、7-elevenibon、全家超商familyport及ok便利商店ok.go)重新列單,即可繳納罰鍰。另中壢監理站也提醒您,公路總局提供多元繳納罰鍰方式,包括全國各公路監理所(站)臨櫃繳款、便利超商、郵局、以信用卡或金融卡依指定銀行入帳、也可透過全年24小時超商的多媒體觸控式螢幕繳納,或代檢場於驗車時代收。

承辦單位:中壢監理站

聯絡人:第四股股長彭賢富

聯絡電話:(03)4253990分機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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