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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商品退貨時應保持包裝紙箱的合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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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4-10 10:18   更新日期: 2014-04-11 00:01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賴玉蘭/新北市分享】

郵購商品退貨時應保持包裝紙箱的合理完整

消費者郵購買賣收到商品後,故意撕壞損毀包裝紙箱,嗣後行使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猶豫期內解除契約權利時,恐怕將面臨業者索取整新費用的窘境!新北巿永和區的遲姓消費者,收到原價450元的健身器材後,粗手粗腳的將包裝紙箱拆得破破爛爛,使回復原狀繼續使用已成不再可能,買賣雙方就為退貨整新的費用該誰負擔發生爭執,雖然業者終於同意不收整新費用,但仍拒絕退還遲姓申訴人支付的來回運費,雙方還是不得不請求本府提供協助。

新北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在只有業者出席的協商會議中,向網購業者說明,消保法第19條已然明文規定消費者在猶豫期(鑑賞期)間內,有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價金,其中所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就是規範業者與消費者,彼此均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雖然,商品的包裝不能算是商品的一部分,但無礙於該包裝紙箱須隨契約解除後,一併返還業者的事實;尤其,當消費者依法擁有自主、任意、不附理由的解除契約權利時,適度要求維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既不違反消費者預見自己即將解約的可能性,也不是一件絕對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得到的事,所以,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在收到郵購買賣的商品後,有義務按臨櫃買賣般的仔細標準,小心拆封包裝紙箱,倘若消費者違反臨櫃買賣的慣例合理拆封,造成業者必須額外支出包裝紙箱的損失時,恐怕無法避免業者訴請賠償的要求,此種情形在進口商品的原廠包裝爭議上,最見實益。

至於買賣雙方就運費的特別約定,消保官也清楚向業者說明,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當然包括「運送費用」在內,而且因為此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縱使業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特約將運費轉嫁由消費者負擔,該特別約定也是「無效」,消費者可以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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