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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目擊」證據 判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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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4-08 10:21   更新日期: 2014-04-10 23:25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分享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分享】

僅「目擊」證據 判罰單撤銷

桃園縣藍姓婦人收到紅燈右轉、不服攔查逃逸的罰單,她向法院聲明異議指機車平日是丈夫使用,開單時間丈夫明明在開娃娃車,且員警只有「目視」而無攔查或影像紀錄等證據,就對她開出兩項違規罰單。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員警確實只有目擊而無其他證據,不排除可能因天色昏暗看錯車號,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藍婦指稱,去年她莫名收到一張罰單,指她在去年5月21日下午5點54分,騎機車行經中壢市中北路二段、龍岡路一段路口時,違規紅燈右轉又不服警方攔查,兩項違規分別讓她吃上600及3000元罰鍰,還被記了4點違規點數。

她提出異議指出,機車平時都是丈夫在騎,被開單的時間,丈夫明明在工作,怎麼可能會騎車違規,更別說遇攔查不停。

藍婦指稱,這張罰單只有中壢派出所員警的「目擊」證據,完全沒有影片及照片可證明違規,如此薄弱的基礎有被「誣陷」之感,經申訴無效改提行政訴訟。

中壢警分局指出,員警執勤時見機車違規,當場吹哨要求停車受檢,但騎士不服加速逃逸,員警記下車號後查核車種、顏色無誤後才開單。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員警僅憑目擊就開出罰單,沒有攔查證據或其他影像佐證,其一無法證明騎車者為何人,其二可能因天色昏暗看錯、誤認車號,且藍婦丈夫有出示上班打卡證明,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原載於:https://tw.news.yahoo.com/%E5%83%85-%E7%9B%AE%E6%93%8A-%E8%AD%89%E6%93%9A-%E5%88%A4%E7%BD%B0%E5%96%AE%E6%92%A4%E9%8A%B7-22122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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