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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請記得於103年5月31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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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4-16 14:03   更新日期: 2014-04-17 00:15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還記得之前機車行照有效日到期時(每期2年),要到監理單位辦理換發,同時繳納行照規費及機車燃料使用費嗎?從去(102)年1月1日起機車行照免再換發,機車燃料使用費比照汽車以寄發通知書方式讓車主繳納。請您在收到繳費通知書後按時繳納。若您名下之機車於「去(102)年開徵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或「101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時辦理換發行照而需繳納燃料使用費者」,公路監理機關將於今(103)年4月及11月,分二階段寄發補繳通知書。本次針對機車行照有效日為偶數年(如98年、100年或102年者)之機車進行通知補繳,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車輛所有人收到補繳通知書後請至金融機構、郵局及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繳納,也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412-1111 用戶碼:169#)、或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及繳納)【http://www.mvdis.gov.tw 】。另外也可申請最便捷的金融帳戶約定扣款方式,直接進行扣款繳費,避免您逾期繳納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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