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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又稱《國際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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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8-20 01:48   更新日期: 2009-08-20 01:52   現役軍人 林翊蕙 / 澎湖縣 撰稿  

【現役軍人林翊蕙/澎湖縣撰稿】

國防部近幾年在推廣《武裝衝突法》,希望藉由莒光日電視教學、報刊運用、營區廣播文宣及漫畫文宣,教育國軍官兵對於《武裝衝突法》的了解。

《武裝衝突法》又稱《國際人道法》或是《戰爭法》。是基於人道理由而去尋求限制武裝衝突所帶來後果的規則,可以規範到國家間武力衝突或是國內武力衝突即是內戰的國際法規總稱。這些規則主要是在保護沒有參與或是以退出敵隊戰鬥的人員,以及限制戰爭所用的方法及手段,特別針對解決因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所引發的人道問題。《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平民、受傷或生病的士兵、戰俘、醫務人員、人道工作者、記者、宗教人士、醫院及救護車、文化及宗教場所、水壩及核子設施等人士或物件提供妥善的保護。

此套法律是以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以及1868年的《聖彼得公約》為發軔,並透過1907年的《海牙公約》以及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一直用至今,由幾十項不斷修訂增刪的公約、議定書與慣例法所累積而成的法律系統。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型式、團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其中也包含臺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均必須遵守,如有不遵守的一方,便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原則如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以退出戰鬥的人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衝突各方應將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護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等。「紅十字」或「紅新月」的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人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侮辱性的待遇。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其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各人們,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近幾個世紀以來,科技的日新月異、人道主義的思想普及,對於戰爭為人類所帶來的災難,人類已有諸多反省,從縮小戰爭的合法理由,以國際組織介入干涉代替戰爭,到認為「戰爭」是違法行為,其理論一再演變至今,現今國際法規範下,「戰爭」已是違法行為,取而代之的是合法的「武力行使」,而且必須要符合國際法上一定的構成要件,方為合法。

在歷史記載上,世界存有各種型態的戰爭,從使用棍棒、刀劍等原始武器的小規模戰爭,進步到以大砲、飛機傳統武器的大規模戰爭,再進步到熱核、生化等先進毀滅性武器的對恃冷戰;而戰爭發生原因,從原始求生的自衛,發展到復仇或是侵略,目的是解決宗教、政治、種族、經濟等各種問題。然而戰爭理論隨著國際情勢的變遷、科技武器的進步及戰爭型態的轉變,產生了不同的變化。

隋著國家間體制的形成和打破地域限制,在1648年簽訂的「威斯伐利亞合約」確立國家體制概念,許多戰爭習慣法,形成近代國際戰爭法,其中以肯定國家擁有戰爭的合法權利並承認戰爭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合法工具;直到第1、2次世界大戰後,1945年簽訂「聯合國憲章」,不僅禁止戰爭,而且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

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只有合法的自衛或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採取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未來唯一的「正義戰爭」將是抗拒侵略者的戰爭。

戰爭與道德的關係密不可分,其所衍生而成的法律,可能成為影響作戰方式的關鍵因素之一,武裝衝突法藉由防止戰爭罪行來保護武裝衝突受害者,重視交戰行為的人道關懷,約束攻擊部隊在戰爭進行過程中,僅能與戰鬥員交戰不能傷及平民,包含作戰行為使用的武器裝備與攻擊地點均不可波及無辜,當對方無戰鬥力時,應以人道方式對待戰俘;領導人或決策者如果不能遵守規約,將招致國際與論的譴責,嚴重影響國際形象與國際社會負面觀感。如交戰國雙方作戰行為如能遵循武裝衝突法規定,作戰結束後,雙方在戰時所採取的人道文明作法,也有助於迅速化解彼此仇恨,營造雙方戰後和平相處氣氛。

國軍除體能戰技的訓練及戰略涵養的培育外,對於「武裝衝突法」的教育與實踐,應於平時教育官兵理解其基本意涵,並在符合臺澎防衛作戰需求、目的與兼顧國際人道精神前提下,落實推動「武裝衝突法」對戰爭行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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