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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燃料費催繳,按時繳納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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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4-25 15:22   更新日期: 2014-04-26 01:33   府會記者 邱貞惠 / 高雄市 報導  

【府會記者邱貞惠/高雄市報導】

您的機車燃料使用費繳了嗎﹖最近有收到雙掛號機車繳納通知書嗎﹖自102年1月1日起機車免再換發行照,行照有效期屆滿後,仍屬有效。原本每2年隨換行照徵收之機車燃料使用費,自去(102)年起改採郵寄繳納通知書方式向車主徵收。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有102年12月31日以前機車燃料使用費未繳納者,將於今(103)年分2階段(4月、11月)寄發繳納通知書,4月寄發對象為行照有效日為偶數年且尚有102年12月31日以前欠費未繳納者,收到繳納通知書請於103年5月31日以前繳納。

公路總局提供多元繳納管道供民眾繳納,您可持繳納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金融機構(含郵局)或各區監理所(站)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412-1111 用戶碼169#)、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 查詢及繳納,亦可透過四大超商多媒體機補單繳納。此外您尚可申請金融機構約定帳戶轉帳繳納(http://www.mvdis.gov.tw/下載申請書),避免日後忘記繳納而受罰,高雄市區監理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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