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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之不動產一併銷售,應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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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5-28 08:40   更新日期: 2014-05-28 08:40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素珍/台南市報導】

分次取得之不動產一併銷售,應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臺南市吳小姐詢問:銷售分次取得之不動產,如何申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7條規定,銷售持有1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稅率為15%;持有超過1年以上未滿2年之不動產,稅率為10%。銷售分次取得之不動產應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報繳特銷稅;若僅銷售一部分,則應以持有期間之比例報繳特銷稅。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甲名下有A地乙筆,其中三分之一取得日期為100年1月1日;三分之二取得日期為102年12月31日。某甲於103年4月20日訂定買賣契約,將A地二分之一出售予某乙,銷售金額600萬元。在計算應課稅之銷售額時,必須按比例計算,即100年1月1日取得的及102年12月31日取得的各出售二分之一,本案應課稅之銷售金額為600萬元X 2/3=400萬元;餘額200萬元則因持

有期間逾2年而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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