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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男大律師談課稅處分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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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6-22 23:17   更新日期: 2014-06-23 23:5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證據到哪裡,辦案就到哪裡,也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不管是在刑法上面,還是在稅法的訴訟上,舉證問題都是一樣重要。然而實務上,稅捐機關常常因為沒有充分舉證就曲解納稅人所得性質而被詬病,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 89.3)6月22日本週日晚上六點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今年5月24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研討會「課稅處分的證據使用及證據法則」,由財稅專家、教授與現任法官,為聽眾精闢的剖析,課稅上舉證責任上的種種問題。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表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的訴訟權應予保障,而訴訟權保障的核心,要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強調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做為判決依據,應該要經過當事人辯論,而行政訴訟法在證據法則上也應該要嚴格的解釋跟適用,否則會變成行政法院違反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保障人民權益的制度設置目的。他特別指出,我國採司法二元化,有普通法院的訴訟系統及行政法院的訴訟系統,為了避免裁判歧異,基本上由受理訴訟在先的法院優先處理為原則,有可能行政法院以先審理的民事法院見解,或是刑事法院的見解當作是它判決的依據,但不能犧牲調查職權的基本原則,讓當事人就證據部分參與辯論,這樣才能提升司法判決的信服度。

張永明教授指出,在稅捐稽徵法上,財政部93年函釋也把行政程序法裡面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的概念放進去,詳實的提醒稅務人員,應該要本於法律賦予的調查權,調查證據之後才能夠對違章部分進行裁罰。稅務機關要調查事實跟證據,對於其他機關的見解可以接受,但是不影響自己應調查的義務。舉證責任分配是影響人民訴訟權關鍵的一個因素,職權調查不僅是行政機關、行政法院也同樣要遵守。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盛子龍教授特別分享德國財務法院的實務操作:德國的「實地調查」程序,在調查的時候,像犯罪現場CSI一樣,真正到現場重新啟動調查,一戶一戶去看去查,把實際弄清楚,不能像小學生寫讀書心得,只是在網路上剪貼就拿出來報告,所以這種實地調查方式是我們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的一個方向。而且實地調查亦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不然會有違法調查,因為以不正當方法調查之結果是不能作為課稅處分事實依據的。儘管這樣看起來好像很保護納稅人,可是德國法院又強調,課稅的公平不能夠因為一個小小的瑕疵,程序上的不完備,即允許納稅人不用繳稅,稅捐機關可重新做合法的調查。這是德國稅務法院的處理實務,值得借鏡。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黃源浩副教授則針對「推計課稅」指出,推計課稅是全世界只要有稅法的國家都不可免的事情,特別是納稅義務人在帳冊不齊備的情況下,入帳、出帳、進料、出料,這些事項沒有記載清楚的話會被推計課稅。但推計僅能適用在課稅上,不能適用在裁罰性的案件,台灣實務上,行政機關只要把納稅人申報的東西剔除了,認為申報的內容不實與被剔除的結果不一樣,就被當作是漏報,不但被推計課稅而且被推計裁罰,這是我國過度濫用推計的情況。

黃教授同時表示,民國100年後,稅捐稽徵法第11條以下增列了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當中放進租稅規避經濟觀察法也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如果稽徵機關認為納稅義務人有濫用私法上契約自由等規避情況,必須由稽徵機關來負擔舉證責任,但實際上,我國稽徵機關所負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有異常就可以,但是異常不表示有逃漏稅,稅捐機關對異常背後的真實因素卻完全不去注意,正常與異常的判斷上,行政機關有相當多的便利跟權力。黃教授指出,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之後,有被稽徵機關濫用的趨勢。

照理來說,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檢調移送的刑案調查資料,應該依職權重新調查,但事實上卻是照單全收,最後侵害人民的權益。對於此類案件,前大法官曾華松分享自己的經驗與感受,表示這些問題都源自於人心,法官要落實開庭,行政官員要落實調查,稅務官員也要依職權查明實事,不要完全依賴其他單位的認定,跳過職務上應調查之程序而不查,這樣才不會發生縱放犯罪、冤枉無辜的遺憾情況。更多精彩內容也可以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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