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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暑假期間配合青春專案菸害防制法查察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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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8-27 19:02   更新日期: 2009-08-27 19:04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春生/嘉義市報導】

菸害防制法不是要製造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對立,雖然對吸菸行為增加部分限制,或許造成吸菸者困擾,必須走遠一點,麻煩一點,但這正是菸害防制法的立法目的﹕讓吸菸者因此少吸一點,怕麻煩的最好戒菸。菸害防制法應注意事項分成四個方面,民眾應注意避免受罰:

一、在販賣業者方面:販賣菸品場所應於明顯處設置相關標示,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罰鍰一至五萬元。菸品之展示應符合相關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

二、在吸菸場所之限制及其標示與管理之義務方面:場所管理人應於場所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不得吸菸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罰鍰一至五萬元;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並有義務勸阻於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並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室。此外,室內吸菸室僅專供吸菸之用途,其面積位置設施及設置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三、在工作處所方面: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四、針對吸菸行為人之規範方面:於禁菸場所吸菸可舉證逕行告發,違者處二千至一萬元。未滿18歲者吸菸應接受戒菸教育,父母或監護人並應盡督促義務,違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並規定未滿十八歲者與孕婦不得吸菸,且明定孕婦及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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