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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媒體」從業人員應受到重視與同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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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8-09 02:15   更新日期: 2014-08-24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媒體觀察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媒體觀察】

「電子媒體」從業人員應受到重視與同等福利

致勞動部一個建議:欣欣接獲勞動部全面發文各縣市「為保障平面及電子媒體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請加強督責輔導轄區平面及電子媒體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規定並置備勞工簽到簿或是出勤卡,以維勞工權益,督處情形並請副知本部,請查照」。

請勞動部深入了解新聞媒體的工作形態與環境及應有的福利與保障和尊嚴。

請勞動部補充函各縣市政府加強對於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尊重與「一視同仁」的對等,更應聲援核准實際從業人員「平面及電子媒體」從業人員合法加入縣市政府的職業公會,讓「電子媒體」從業人員享有同等應有的福利與地位,不應有大、小報之分或是「平面報紙」、「電子媒體」之分,由於「平面報紙」的蕭條,「電子媒體」逐漸取代「平面報紙」之趨勢;不容忽視之,更因「電子媒體」的效益,遠超「平面報紙」的影響力,不容各縣市政府固步自封,忽視「電子媒體」的影響效益與長久的影響力和震撼力。

一份「平面報紙」的報導,發行當天很可能造成轟動與震撼甚至搶購,但是「平面報紙」不易保存與收藏,日子久了會變黃退色…甚至找不到「平面報紙」的存在。

但是「電子媒體」完全不會因為日子的長久而變色或是找不到,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不分國界,不管時間長久,只要「關鍵字」即刻未能搜尋到重要的報導與紀載,即是「電子媒體」的震撼力與影響力衍生無比效益令人震驚,各界應對「電子媒體」重新認識才是。

附檔: 勞動部民意電子信箱回覆  勞動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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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民意電子信箱 2014-08-24 23:46

    勞動部民意電子信箱
    收文日期:1030813收文文號:1030021364姓  名:天眼日報 電子信箱:ty.news@hotmail.com主  旨:(發展署轉)保障平面及電子媒體從業人員請加強督責輔導轄區平面及電子媒體事業單位遵循勞基法工作時間規定並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陳情內容:承辦人員: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李思嫺-電話:0289956866回覆內容:您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8月13日轉來您的電子郵件已收到。本部向來重視勞工勞動條件之維護,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得隨時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陳情人資料將保密處理。對於事業單位經查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並責其改善,以維勞工權益。另本部及為鼓勵勞工籌組及加入工會,如有籌組職業工會需要,得依工會法第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至勞工加入工會有關事項,得逕向當地之同類職業工會辦理入會。本部仍將持續督責各縣市政府輔導轄內事業單位遵循勞動法令,加強勞動檢查,並規劃相關宣導,以維護勞工權益。至建議應積極處理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等情,已交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權責妥處。勞動部 敬復 回覆附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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