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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台南醫院精神科張訓誠醫師談「為何醫院不強制他住院? -女兒的客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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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8-14 22:10   更新日期: 2014-08-14 22:10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Y先生,60多歲,已婚男性。個案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長期在胸腔科門診追蹤治療。另外,精神科的診斷是重度憂鬱症及慮病症,兩年前曾因為這個原因兩度住進精神科病房。

個案先被119送來,隨後到急診室的有個案的妻子與已嫁出去的小女兒。個案說法:「我在家裡剛洗好澡,就被警察帶到這裡來了」。接著便一直抱怨家人都對他不好,早早就要他退休不讓他工作,每個月卻只給他一萬塊零用錢,害他都不夠花用。女兒也不尊重這個做父親的,在家裡一點地位、尊嚴都沒有......

案妻說法:「當時我不在家裡,我在外面接到大女兒的電話說是他要用安全帽打我大女兒。我便匆匆地趕回家,大女兒已經報警了。警察不久就趕過來,他也配合警察說要來醫院檢查檢查」。

小女兒接著說:「趕快把他強制關起來啦!他在家常常發神經病」。個案聽不下去搶著說:「我哪有要打女兒,是她養的那隻狗常常大聲小聲叫,鄰居也都多次反應。我叫她要管好那隻狗,她都不處理。剛剛又在家裡叫得讓我受不了,我順手拿起安全帽作勢要打下去,我只是嚇嚇牠而已,我也不會真的打...」。說著說著轉頭指著小女兒罵道:「這個最〝盧〞,已經嫁出去了,還常常跑回家來亂,也不管是不是夜深了,時不時就打電話來吵。她也有精神病也在你們醫院就醫。」

再三確認之下,個案極力否認:「我絕對沒有打人」。醫師勸說道:「看來你在家裡似乎過得很不舒服,要不要換個環境?既然來了就在醫院休養個幾天,順便做一些身體檢查」。醫師試圖先同理個案的困擾,再提供一個似乎可以達到個案與家屬雙贏的建議。

個案立刻拒絕:「我很好,我不用住院,我回家會忍耐」。醫師轉向家屬解釋:「看個案現在的情形還沒有到達強制住院的標準。剛剛我也詢問他有沒有要住院。他也明確表達不住院的意向,所以我建議先在急診做必要的治療。若要辦住院,一定要個案本人簽署同意書才可以。妳們再商量商量,再勸勸看吧!」

不久大女兒氣急敗壞的到達急診室劈頭就問:「她要打我耶,為什麼不讓他住院?家屬同意還不可以嗎?」醫師仍然清楚的告訴這位大女兒:「目前要個案住院,一定要個案在同意書簽字才可以。而且,令尊被狗吵得受不了才發脾氣,是不是大家想個辦法讓狗安靜一點,就不會搞得大家都不愉快了」。大女兒對醫師質問:「不是狗的問題,是他在發神經。這樣回家要是出了什麼事,怎麼辦,出人命你要負責嗎?」

醫師再三拒絕大女兒的要求。大女兒抓狂的吼道:「你叫什麼名字?我要客訴?我要PO到網上,讓大家知道你們台南醫院就是這樣在處理病人的,我要客訴」。「那有這麼沒醫德,沒良心的醫師......

衛生福利部精神科張訓誠主任表示在急診室經常會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國的精神衛生法經過民國96年大幅修訂之後,其中第四十一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至於什麼是「嚴重病人」也是有清楚的定義。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並不是家人、路人覺得病人病得很嚴重了就叫做嚴重病人。

張訓誠主任表示精神衛生法的立法精神本就是在維護病人之人權。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是以,未達法定程度,醫院或醫師都不能任意強制病人住院,隨便將病人關起來的。否則就涉及違法,要吃官司的。

簡單來說至少要過下列五個關卡,才能執行強制住院,有程度地限制病人的自由。

第一:病人要有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第二: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第三: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第四: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病人拒絕之。

第五:經中央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以上五項皆要符合才可進行強制住院,否則任意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直至今年(民國103年)78日,我國開始施行提審法新制,則更加保障國人的人身自由,同時也增加了強制住院的困難度。

提審制度,起源於英國1679年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並為我國憲法所採用。提審制度即「凡人身自由受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個人禁錮者,其本人或任何他人,即得請求法院命令實施禁錮之機關或個人,於一定之時間內,將被禁錮者,交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以決定得否繼續予以禁錮,或將其釋放」。

相關內容規定於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補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補之機關提審。」及「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據此,我國制定提審法,以落實提審制度之保障。

本次提審法新制特色:擴大提審對象,由「因犯罪嫌疑之被逮捕拘禁人」,擴及於「因非犯罪嫌疑之被逮捕、拘禁人」,人權保障更為全面。是以,依提審法規定,在宣告強制病患住院的同時便要告知個案有提審的權利且要提供程序上的協助,否則也有罰則。從此而後,若要執行強制住院,必得先過五關、斬六將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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