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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下期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即將於9月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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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08-18 09:13   更新日期: 2014-08-18 23:30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103年下期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即將於9月開徵!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下期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即將於9月1日開徵,繳款書已於近日函送,礦石開採期間係屬103年上半年,繳納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稅款在2萬元以下之礦業權者,於繳納期間內可以至金融機構臨櫃(郵局不代收)繳稅外,也可以選擇至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繳納,免收手續費,不會增加民眾負擔,且提供24小時服務,便利又快速。

稅務局表示,為了讓民眾繳納稅款更方便,超商繳稅截止時間開放至10月2日24時,民眾可多加利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而稅額2萬元以上或是逾4月2日24時,請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您對於特別稅如有任何問題或想進一步了解其細節,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由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卻因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經移送執行,為了避免執行後,有因行政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造成不能恢復之損害;故只要納稅義務人申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依法提起訴願,應如期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 ,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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