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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督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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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10-19 17:52   更新日期: 2014-10-20 07:40   天眼日報記者 謝佩妮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謝佩妮/台北市報導】

關於近日輿論關心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高額就學費用之報導,教育部說明,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類別包括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等4項。其中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部分,各校應依照教育部公告數額收費(學費並應依相關規定減免: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高職全面免學費、高中家庭年所得148萬元以下免學費);至於代辦費部分,各校應依「民主參與原則」、「收支平衡及剩餘款退費原則」、「學生自由意願繳交原則」及「收支情形資訊公開原則」收費。教育部如經主動查核或接獲舉發學校有違規收費情事者,皆針對個案予以即時瞭解、限期改善及退費,並視改善情形作後續核減獎勵補助經費或減班之處分。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之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等3項,其收費項目及數額,均有一定之規範,學校不得任意收費。教育部在每學年度開始前,皆先徵詢學校之實務意見,並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共同開會研商議定後,再公告各收費項目之數額,各校均應依據公告規定收費(103學年度收費數額表,得至國教署網頁之「法令規章」下查詢,網址:http://www.k12ea.gov.tw/ap/law_list.aspx)。

至於學校向學生收取之代辦費,教育部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已明定其收費項目、費額訂定及支用,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收費項目及費額訂定之民主參與原則:

關於學校收取代辦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教育部已明定各校之訂定程序,需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以符合民主程序原則。

二、收支平衡及剩餘款退費原則:

教育部已明定代辦費之收費數額,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4個月內退還學生。

三、依學生自由意願繳交原則:

教育部已明定,代辦費中除平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以尊重學生及其家長委託學校代辦事項之意願,以杜學校濫收費用之情形。

四、收支情形資訊公開原則:

教育部已明定學校收費及支用情形等事項,應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收入情形應於學期開始後3個月內公告,支出情形應於學期結束後4個月內公告,以供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檢視,以落實教育選擇權之提升,並減少學校濫收濫支費用之弊端。

五、特殊項目之收費規定:

(一)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規定學生必須繳納;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160元,分上下學期各補助80元外,其餘由學校(要保單位)向學生(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2次收取。

(二)家長會費:依規定學生必須繳納;每學期1次100元。

(三)課業輔導費:依據實施課業輔導之時間,學期中收費上限為1,800元,暑假上限為2,400元,寒假上限為800元。

(四)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收費上限為700元,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2項費用為原則;其中「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200元,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9,000元。

針對輿論報導相關有收費爭議之學校,國教署已查核了解中。國教署如經主動查核或接獲舉發學校有違規收費情事,皆針對個案予以即時瞭解,並函請學校限期說明,另視情節輕重組成專案小組到校查核;如經查證學校違規屬實,教育部除要求學校確實依規定改善,將違規超收之費用退還學生,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另視其改善情形,列為核減獎勵補助經費,甚至列核減招生班級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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