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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裝汽機車、不飆車 以維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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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9-09 20:04   更新日期: 2009-09-09 20:05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飆車逞威風、命在旦夕中」,飆車瞬間就可以奪走人寶貴的生命,有些人因此成了植物人,或變成殘障需要家人一輩子的照顧,飆車對社會的危害至深且鉅。為了遏止飆車行為,避免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警察局每週均有規劃防制危險駕車(飆車)專案勤務,嚴格取締飆車行為。改裝汽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車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護,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罰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其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第18條第2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另外,飆車違規被舉發將遭受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駕照之重罰;更嚴重的還會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陸、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人、車之危險者。」之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本局暑假期間計取締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改裝汽機車者158件、違反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者412件、違反第43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危險方式在道路駕駛汽車者6件。

目前暑期剛結束,學生們已重回校園,有鑑於飆車行為損已又傷人,危害至深且鉅,局長宋孔慨還是要呼籲民眾「不改裝汽機車、不飆車」以維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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